本文来自:饿梨的回答 为什么好多女生不认同女权是平权?。在此转载并作以保留备份。
原文如下:
因为如果提平权的话,她们会显得很尴尬。
细数某父权国家几大“罪状”:
女性没有继承权,分不到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至于指定继承人或者赠与他人,这是人家的自由。
作为独立自主的新时代女性,想必是认同“自己的钱想怎么花就怎么花”的道理吧?自己辛辛苦苦赚的钱,还得规定送给谁?
那农村女性呢?她们土地都分不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是包产到户而不是到人的。自立门户耕自己的地,完全没有问题。作为学过防身术、暴打壮汉的新时代女性,想必也不用担心家里劳动力不够的问题。
女性没有冠姓权,没法给孩子冠母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后略)
这民法典竟然把父姓写在母姓前面,这是歧视!(笑)
您要是说“我要孩子随母姓但老公就是不愿意太过分了”,那您可以换个愿意的老公啊。“我老公不愿意”和“社会歧视”似乎差的有点远吧?还是说自己搞不定老公,想要国家帮你搞定?
顺便说一下,所谓的“冠姓权”在法律上并不存在:
新生儿取姓氏的权利(姓名权)并不属于父母,而属于孩子本人。但新生儿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由作为法定代理人的父母代为行使此权利。“冠姓权”是民间自造的名词,和“卧室抽烟权”“工资管理权”“获取七夕礼物权”一样,是家庭内部关系的一部分,一般由父母协商决定。
女性没有劳动权,不好就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真是一部充满歧视的法,里面写满了”不得安排女职工“!(笑)
某些女性读者看到这里一定在想:正是因为女职工这也不行那也不行,还有产假,企业才不愿意招女职工的!
所以干脆取消产假、取消女职工特殊保护,如何?
凭什么消防员、钻井工、油罐车司机、缉私警、高空室外装潢、地质勘探……都见不到几个女性?女性想找个工作怎么就这么难?